发布时间:2023-12-16 18:59:24
来源:微商品牌网 作者:佚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21年第40期
关于备案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结合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和做法,现将仅预包装食品销售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专营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同时提交《专营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登记信息采集表》,办理专营预包装食品登记手续。
2.目前持有营业执照且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前完成登记。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三、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条件。 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
4、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注册信息变更表》,办理注册信息变更。 食品经营活动终止的销售保健食品要哪些证,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注销登记。 食品经营者资格依法被终止或者有其他应当取消而未取消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职权办理登记和注销手续。
五、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销售保健食品要哪些证,确保食品安全。 仅通过互联网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显着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登记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将预包装食品销售登记仅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实行登记号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应当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核实无误的,将及时备案。 填写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立即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 相关许可申请已受理的,相关许可审批流程终止并转为备案。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注册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注册系统与专营预包装食品注册系统共享联动,并将信息同步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接受社会公众询问。
八、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只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政策的宣传解读,指导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只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审核检查。依法包装食品。
附件: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登记信息采集表(模板)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模板)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登记注销表(模板)
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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