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2 01:00:33
来源:微商品牌网 作者:佚名
关于取消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通知
关于行政审批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 建设项目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的“由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标准和程序。”
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评环评〔2017〕4号)要求,建设项目需要建设配套设施的,水、煤气、噪声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工程环保验收取消工程环保验收取消,水、煤气、噪声由建设单位独立验收,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环境保护部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2018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噪声验收条件或逾期未整改的建设项目,我局予以撤销,不再受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局将对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取消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江门市新会区环保局
201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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