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7 09:01:11
来源:微商品牌网 作者:佚名
上个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就陈晓与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也就是说,陈晓因违反约定的承诺义务,需要向国美电器全额退还协议中的1000万元对价。
本案是黄光裕与陈晓国美电器控制权纠纷的后续案件。 2008年,国美创始人黄光裕因商业犯罪被拘留,陈晓以职业经理人身份接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 2011年,张大中接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后,陈晓辞去国美电器职务。
国美表示,陈晓与国美控股当时签署了《协议》。 陈晓在《协议》中承诺,不会向任何人公开或披露任何团体成员的非公开信息,也不会向任何人公开。 国美控股合理认为可能对集团成员及集团成员任何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产生负面影响的言论、言论等。
同时,国美控股还向陈晓支付了税后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陈晓履行协议项下各项承诺的全额对价。
然而两个月后,《21世纪经济报道》、《商业世界》等媒体相继刊发“陈晓再现国美事件,曝光国美财务漏洞”、“陈晓一日曝国美三变”、陈晓《是非》等文章,内容涉及一些敏感信息,包括有关国美供应商关系和财务问题的质疑。
国美电器在对此的官方回应中表示,陈晓的观点与国美电器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 同时,以陈晓违反《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款1000万元。
2012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做出国美胜诉的判决,陈晓向国美控股返还1000万元。 陈晓不满,提出上诉。 2013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有利于国美电器的判决。 陈晓继续不服,再次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国美控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国美控股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书显示,上诉庭审期间,陈晓还分别起诉《广东21世纪环球经济报》和《财经》杂志社名誉纠纷。 由于上述两案的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对本案有直接影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裁定中止诉讼。
2016年6月6日,国美电器以陈晓诉广东21世纪环球经济新闻财经杂志社两案判决已生效为由,申请恢复审理。 2016年8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此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点:一、商业杂志在与陈晓的和解协议中的表述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 二是国美电器公司是否为协议约定的一方。 支付主体范围; 三是这1000万元是否属于国美控股向陈晓支付的高管经济补偿金; 四是陈晓是否违反协议约定的承诺义务。
二审判决对上述四项争议一一作出解释国美告陈晓案国美告陈晓案,最终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陈晓承担(已缴纳)。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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