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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如何履行债务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3-11-17 21:02:39

来源:微商品牌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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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特定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优先受偿财产。 担保权益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特定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财产享有权利。

担保权益的特点是:

1.担保权的目的是保证债务的履行。 担保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并使债权人享有被担保的财产,因而强化和补充了主债权的效力。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权,必须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办理。 担保合同是主要的债权债务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被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规定。

2. 担保权益是在债务人或第三方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权利。 担保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否则也可以是动产),否则无法从其价值中先行清偿。 这里的特定性应解释为在执行担保权益时的特定性。 因此,在未来实施时,对特定标的物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例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作为质押标的物。 第三方提供担保,债权人未经债务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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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权的内容是控制担保物的价值。 它是财产权的一种,与一般财产权具有相同的性质。 不同之处在于,担保权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标的物实体; 而担保权则旨在保证以标的物的价值为基础的债权的清偿,其内容是使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 在保证期间,被保证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用的,被保证财产持有人可以优先从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中获得赔偿。 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未满的,也可以提取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等。

4. 担保权益是从属的且不可分割的。 所谓从属,是指担保权以主债权的设立为基础,随着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例如,债权的处分必须保证抵押权人在保留债权的同时不得将抵押权转让给他人; 抵押权人不得在保留抵押权的同时将债权转让给他人; 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分别转让给两人。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割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对全部担保物行使其权利。 这体现在:部分债权消灭,如受偿或转让,债权人对未受偿部分债权仍对担保物行使一切权利; 部分担保物丧失,剩余部分仍保证全部债权的; 分期履行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部分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全部担保物。 担保权设立后,如果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 反之,如果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没有义务提供补充担保。

既有被担保债权,且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行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该物的担保优先实现债权; 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实现其担保的债权,也可以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限对担保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权益的类型

担保权益包括以下三类:

1、抵押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物权担保,且债权人不转移占有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有权优先获得出售房产的收益。

2.承诺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质押财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或者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折价使用该财产或者权利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通过占有而公示。 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财产权,但不包括不动产。 质押具有留置权的效力,直接控制标的物以实现质押。

3.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留保留其合法占有的动产,并就该动产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权益。 留置权涉及原始索赔。 留置权要求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作用是双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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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被担保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规定。

财产担保与人身担保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以实物担保和人质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未按照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权的情形发生时,债务按照协议履行。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行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当优先实现其对财产担保的债权; 第三人为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实现其财产担保债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保修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权共存时的清偿顺序

同一物担保两项以上债权的,应当先就先行的债权行使担保权。 只有当先期债权全部实现后,后期债权才能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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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优先于,即优先于。 其次,同一抵押物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的,抵押权先于质权设立并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 抵押权先于质权设立但未依法登记的,以质权为准。 抵押权优先; 抵押权晚于质权设立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当同一债权存在多项债权时,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权益,不足部分再用其他担保物抵补,防止债权人无法提供担保。非债务人的第三方。 取得财产权后,第三人即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提供的物的保证的,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或者免除其他当事人的保证责任。 放弃担保物价值较大,等于或者大于债权数额的,其他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物价值低于债权数额的,其他保证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放弃价值的计算应基于抵押品的市场价格,而不是抵押品的默认价值。

债权人放弃其他保证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保证人不能请求救济。 这是因为债务人是真正的债务人,其他担保人是或有债务人。 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等于放弃对真正债务人的追偿,转嫁责任,是违背诚信的。

担保权益的消灭

担保权益的消除终止了担保权益对担保财产的控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担保权消灭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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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债务清偿情况

担保物权是从属权利,消灭了,担保物权也消灭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的,质权也随之消灭。 第八十八条规定,债权消灭。 一般来说,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 1、清算,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消灭债务的行为; 2、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物交付特定托管部门或者协议,从而消灭主要债权的; 3、抵销是指担保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债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的行为将导致主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权利; 4、免除,是指担保权人完全免除债务人债务而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淆,是指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担保权与债务归属同一人,从而消灭主债权的行为。 上述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以债权作为担保的目的已不复存在。

(2) 担保权的变现

担保权的实现是指当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物权担保,债务人的权利将通过行使担保权优先受偿。 担保权实现后,担保法律关系消灭。 即使债权未完全清偿,担保权益也随之消灭。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权益

权利可以行使或放弃。 这就是自由。 债权人放弃担保权益的意图必须明确且可以掌握。

(四)法律规定担保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规定的安全网。 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照法律规定消灭。 例如,《担保法》规定:因抵押财产灭失,抵押权消灭; 因质物灭失,质权消灭; 当然,担保权的消灭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消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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