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7 22:01:36
来源:微商品牌网 作者:佚名
担保权益特征
1.从属关系
(一)编制上的从属关系。 担保权的前提是主债权和债务的存在或未来存在。 如果主债权不存在,则担保物权不能成立。
(2)转让中的从属关系。 债权转让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的外物权担保,担保权随债权一并转让。 房地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无需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动产质押随债权转让,无需交付质押物。
(三)从属效力、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合同过错责任,不承担保证责任。
(4) 消灭方面的从位:如果所有主债权和债务都消灭,则担保权随之消灭。 如果主债权部分消灭,由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割性,担保物权不会消灭。
2.事物的替代
在保证期间,被保证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用的,被保证财产持有人可以优先从收到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中获得赔偿。 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未满的,也可以提取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等。
3. 不可分割性
(1)如果部分担保物丢失,剩余部分仍对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如果抵押品被分割,分割后的每一部分仍将保证所有债权。
(二)有担保债权部分消灭的物权担保,债权人仍享有全部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 债权部分转让或者分割的,各债权人仍优先受让该债权的全部担保物。 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担保物权设立后,担保物价值增加的,抵押人、质押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 因非抵押人、质押人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保证人无权承担补充担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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