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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市场“活跃”起来难识别交易风险惹上官司

发布时间:2023-11-20 14:01:33

来源:微商品牌网  作者:佚名

2020年4月,孙某以1元钱向李某购买了一辆大众品牌汽车。 双方签订《债务转让车辆质押协议》后,该车过户给孙某。 但没过多久,2020年5月的一天,该车、机动车行驶证和车钥匙因车辆涉嫌合同诈骗被派出所扣押。 原来,该车的登记车主正是叶某。 该车是抵押车。 李从别人那里买了它,然后卖给了孙。 扣押后,孙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退款,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某将李某夫妇诉至黄骅法院,请求判令终止双方签署的《债权协议》。 转让及车辆质押协议》并返还车辆购买价款。

黄骅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上述事实有债权转让及车辆质押协议、银行转账凭证、车辆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汽车质押贷款合同、婚姻登记审查处理等证据证实。表格、当事人陈述和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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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署债权转让及车辆质押协议前,原告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双方当事人以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确认了涉案车辆的买卖。 该协议实际上是抵押车辆的买卖协议,双方建立了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 原告孙某支付货款后,该车仅使用了一个多月。 该车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扣押。 致使原告购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原告请求终止双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及车辆质押转让》。 被告李某指定原告孙某将购车款转入被告韩某账户。李某、韩某为夫妻,两被告应共同返还购车款原告明知涉案车辆为抵押车辆,不能转让,但仍自愿购买并使用,视为自愿承担相应的合同风险,其主张支付利息等债权未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及车辆质押协议终止;被告李某、韩某将购车款退还原告孙某;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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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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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同效力是法官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首要职责。 确定涉案车辆转让协议的合同效力以及合同效力确认后法律后果的处理是本案的关键。 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而言,原告孙某在起诉时提出的诉由是销售合同纠纷,起诉书中所述的付款性质是汽车的购买价款。 被告收到货款后,将涉案车辆及车辆行驶证移交给原告。 被告还向原告交付了叶某向其交付的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据此,原告孙某能够实际占有并使用该车辆。 涉案车辆及使用该车辆取得的利润,原告可以再次处分涉案车辆,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综合上述事实认定,该让渡权本质上属于所有权处分权。 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及车辆质押协议的真实意图是购买、出售抵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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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第225条规定,动物产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债权转让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产权自交付时成立。 涉案车辆虽然登记在叶某名下,但被告李某从他人手中购买该车后将其出售给原告孙某,车辆交付后,原告孙某取得了所有权。 根据产权区分的原则,合同相对人是否有权处分标的物,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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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订立车辆销售合同后,涉案车辆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依法扣押,致使一方当事人未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终止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债权转让抵押权,并有权要求赔偿。 由于涉案车辆不存在客观履约可能性,被告应将车辆购买价款退还原告。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及车辆质押协议本质上属于买卖合同,合同效力不受转让人不具备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影响。 相关履约纠纷应当在销售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解决。 法官。 与新车不同,抵押车买卖市场鱼龙混杂,利益与风险并存。 您在交易活动中购买时一定要小心谨慎,确保您的自身利益不被侵犯。

(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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