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8 06:01:51
来源:微商品牌网 作者:佚名
戴律师表示:与浦发银行万能金、广发银行财智金融不同!光大银行乐惠金卡、民生银行通宝分期卡属于准信用卡。 透支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请谨慎。
戴律师介绍了“信用卡诈骗罪不成立的先例:浦发万能金透支不涉嫌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罪不成立的先例:广发透支案” “蔡志金”逾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想看这两个案件,请点击文末链接)两起案件发生后,朋友们反应极为强烈。 看过这两个案例的朋友就会释然了。 戴律师再次告诉大家:以信用卡透支为基础的专项分期贷款逾期后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关于广发财智金融、浦发银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判例(点击文末链接阅读)
但随着信用卡发卡量的爆发式增长,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作为现阶段银行为适应细分消费市场而推出的信贷产品,已成为各大发卡机构最大的业务收入来源。银行。 比如浦发银行的万用黄金、广发的财智黄金、中信的圆梦黄金、光大银行的乐惠黄金、民生银行的通宝分期等业务都为发卡银行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利润。
关于2018年《法解释[2018]19号》发布的公告
另一方面,对于这种基于信用卡透支的专项分期贷款,立法观点往往更加妥协和支持。 根据2018年12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违反规定,以信用卡透支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要求偿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因此,“万能钱、财智钱、梦境钱”等透支行为不会涉及刑事处罚。
但对于拖欠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的行为,银行业普遍认为,这已构成恶意透支,应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罚。 然而,法律界对此问题提出了与银行业截然相反的观点。
因此信用卡恶意透支井喷,从法律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广发银行财智金、浦发银行万用金、中信银行圆梦金都有相应的法律案例证明透支行为不涉及刑事处罚。 至于光大银行的乐汇金、民生银行的通宝分期业务,到期后基本都会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原因是,光大银行乐汇金分期信用卡和民生银行通宝分期信用卡均属于“准信用卡”。
我们都知道信用卡是银行直接授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的银行卡。 持卡人可先在信用额度内消费,然后按规定还款。 此类银行卡可用于提取现金透支,但提取现金手续费较高。 如果信用卡账户中有存款,这笔存款不会赚取利息。
申请准信用卡还有一个步骤,就是需要先存入一定数额的准备金。 银行收取准备金后,将根据准备金金额发放固定倍数的授信额度。 当预留金额不足以支付时,可以在发卡机构授予的信用额度内进行透支。 很多准信用卡的透支限额是不允许提取现金的,但是允许消费透支。 消费透支后没有免息期。 准贷记卡中的存款可以赚取活期利息。
以下两起陈氏信用卡诈骗案(2017年)和曼氏信用卡诈骗案(2019年),清晰地说明了光大银行乐惠金卡和中国民生银行通宝分期卡的定性。 这两个案例很有代表性,请仔细阅读。
光大银行乐惠金卡分期业务管辖:火锅材料批发商陈某信用卡诈骗案(2017)川0104行初739号
这个先例是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开出的,刑事案件的起因是陈某犯有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陈某,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人陈某以个人名义在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7号阳光新产业中心1号楼9层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申请办理光大银行乐惠金卡,成都市。
2016年6月以来,该卡多次逾期,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多次尝试向被告陈某催收未果。 截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持有并使用的光大银行乐惠金卡所欠人民币本金尚未归还。 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但被告陈某的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光大银行网站有关乐惠金卡卡介绍、宣传资料、申领合同的截图,证明被告陈某申请使用的乐惠金卡是一张准卡。信用卡 卡,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卡。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院根据证据确凿作出综合认定。
但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乐惠金卡不是信用卡,法院并未采纳。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其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 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经侦查发现,被告人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这是认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涉案赃款未返还银行,法院在量刑时将考虑上述情况。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辩称,陈某申请的光大银行乐惠金卡属于准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故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法院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信用卡有关规定的解释》,刑法所称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功能的信用卡。如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具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本案中,光大银行乐惠金卡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信用卡的规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为了维护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判断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款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强制缴纳。)
2、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并将人民币返还受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民生银行通宝分期卡案:环保局局长曼曼信用卡诈骗案(2019)第0121号行初208号
这个先例是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土木特左旗人民法院开出的,刑事案件的起因是满某犯有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满某,男,大专以上学历,土默特左旗环保局环境信息科科长,家住土默特左旗。 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恶意透支井喷,被土默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随后,他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土梅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逮捕行动由土默左旗公安局实施,并关押在土默左旗。 旗帜拘留中心。
土默特左翼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满某向民生银行申请两张民生银行信用卡,其中一张额度为4.2万元;一张为民生银行信用卡。 另一张民生通宝白领信用卡限额为15万元。
被告人文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而透支。 透支后,逾期还款的情况开始出现。 逾期付款已达22个月。 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自逾期日起开始催收,累计催收94笔。 报案前,男子两张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共计0.02元,其中白金卡37628.59元,通宝白领卡43元。 截至2019年5月14日,两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息总额为0.4元,给中国民生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到案后,被告人满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认罪认罚书。
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 同时认为被告人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被告人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中国。 被判刑。
被告满某认为,通宝白领卡的透支本金不应超过其透支限额1万元。 他主动报案,算是自首。 对其他事实无异议,认罪并接受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后果是因社会融资诈骗造成的,其主观犯罪并不严重; 其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书》,且系初犯、偶尔犯,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内蒙古自治区土木特左旗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期限透支民生银行通宝白领卡15万元、白金卡37628.59元。 透支总额为0.59元,金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他仍透支了该金额。 逾期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收费金额有误,应予更正。 关于通宝白领卡透支本金,该卡透支限额为15万元,超出限额的17959.43元可能包含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 因此,通宝白领卡的透支本金是按照透支额度15万元计算的。 以元为准。 被告人满某关于“通宝白领卡透支本金不得超过其透支限额15万元”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已在其签署的《认罪认罚书》中得到体现,其供述的事实是司法机关已知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虽然被告人满某因经济能力有限没有退还透支款,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犯罪情节及原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满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满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判令被告人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 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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