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08:04:20
来源:微商品牌网 作者:佚名
基本说明
卖淫经验 - 概述
卖淫经历。 广西男子林某龙自2010年3月起在佛山等地从事卖淫70余次,他将自己的卖淫经历和照片发布在自己的博客上,供大家浏览。 2010年11月4日,警方发现,网友“佛山大炮粉丝”在当地论坛上发表了题为《锣! 网上发现“佛山最牛卖淫女日记”,并声称当地网友“佛山大炮”每次嫖娼后都会写日记,并把自拍照发到网上。2010年11月21日,林某龙被抓获因涉嫌散发淫秽物品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现已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卖淫经历 - 卖淫在线报告
1、2010年11月,佛山当地网站论坛上出现一条帖子:“强!佛山最牛卖淫日记《佛山大炮》竟然在网上被发现。” 该网友表示,他上网发现了一个佛山名人,名叫“佛山大炮”,大家都惊呆了。 我把每次去美发沙龙的经历写成日记,并附上自拍照。 帖子上还上传了一篇日记,日记中他非常详细地写下了自己的卖淫经历,不仅包括卖淫场所的名称,还包括具体的体验时间、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技师评分、特色服务、帖子一出,立即引起大量网友关注,但随后被删除。 该帖子所反映的内容发生在佛山各地。
2、林莫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11月21日被逮捕并刑事拘留。 2010年11月4日,警方发现,网友“佛山炮迷”于2010年11月3日20时左右在当地论坛上发布了一篇帖子,标题为《宫苏!佛山最强妓女日记惊现当地网友“佛山大炮”每次嫖娼后都会将日记和自拍照发布到网上。 根据该男子发布图片的时间和方式,2010年11月21日下午6点左右,狮山派出所和南海分局网监大队在电子阅览室5号电脑上发布了图片南海区狮山镇某公司。 林某龙当场被捕并归案。
卖淫经历 - 卖淫评论
半年练习70次后的“卖淫经历”
1、2010年11月21日,狮山派出所民警发现,一名网名“佛山大炮”的男子在自己的博客上发布“卖淫经历”,并拍摄淫秽图片获取点击率,引起极大关注。社会影响恶劣。 21日18时00分左右,狮山派出所、南海分局网监大队在南海区狮山镇某公司电子阅览室,当场将林某龙抓获。
2、林某龙,22岁,初中文化,广西南宁人。 目前在狮山一家公司工作。 据其交代,从2010年3月至11月,他在各地嫖娼70余次。 每次嫖娼后佛山大炮的日记,他用手机拍摄的淫秽照片和“嫖娼经历”都会被发布到他名为“佛山大炮”的“吃喝嫖赌”博客页面上。 他共发表了171张图片和48条“经历”。 到2010年11月21日被抓获时,林某龙的博客已有总点击量。 经鉴定,该博客中的9张照片和70余篇日记及网络文章被列为淫秽物品。
卖淫经历——我自己的观点
1. 写经历是我的爱好。 我觉得我卖淫的经历很有趣,而且我也喜欢写日记(笔记),所以我在网上写了一篇关于我卖淫的经历和经历的文章,发布在我的博客上。 这些照片是我当妓女时拍的,我也把它们放在我的博客上,以便我以后可以回顾。 这些都是我的兴趣和爱好。 那些网上的文章和照片仅供我自己回忆。 我没想到会有这么多点击。
2、林某龙说我非常后悔。 造成如此大的影响,我深感不安。 我愿意向您提供我博客的密码,以便您可以代我删除我的博客,以减少影响。
3.他在5年内嫖妓300次。 他“性瘾”,想出家。 林说,当他一个人的时候,他感到空虚。 据林某供述,5年前,他第一次卖淫是在梅州的一个偏远小镇。 在镇上,他17岁时,一个仲夏夜,茂名的一位叔叔带他进了一家发廊,从此他就势不可挡。 他觉得嫖妓就像吃饭一样正常。 2005年至2010年,他累计嫖娼约300次。
4、2010年3月,林某在家乡沙坪镇一家无名黑色网吧注册了名为“佛山大炮”的博客。 无需添加任何密码,任何人都可以上网在任何搜索引擎中输入“佛山大炮”,就可以看到他的博客页面“吃喝嫖赌”,并浏览其中的相册、照片和博文。
5.林说他想记录一些他觉得有趣的事情。 2010年3月开始,他突然萌生了在博客上写下自己卖淫经历的念头。 他还记得,他在博客上上传的第一本卖淫经历日记是《谈谈性和爱》。 从此,只要有机会,他就去工厂周围嫖娼,有时出差也会去嫖妓。 每次都是一样的:嫖娼后,我用手机写下我的“经历”,发布到我的博客上。 最近一次卖淫是在2010年11月14日,他在佛山一出租屋内以100元的价格雇了一名妓女。 2010年11月20日,他再次写下自己的卖淫经历并发布在自己的博客上。
卖淫经验 - 专家建议
林某龙嫖娼后拍照
1、广东省中医院精神科医生了解林某的情况后表示佛山大炮的日记,林某很可能患有性成瘾。 患有“性瘾”的人一般自我感觉良好,不承认自己有什么问题。 在中医领域,所谓的“性瘾”被称为“性欲亢进症”。
2、患“性瘾”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内因是先天性的,自身染色体有问题;内因是先天性的,是自身染色体有问题。 外因是心理发展的偏差,与家庭、社会环境的影响有关。 比如色情书籍、电影的诱惑、长辈的坏榜样等等。记者了解到,林某在交代案件时曾表示,自己的父亲也有类似的行为。 医生建议,如果“性瘾”是先天性的,应及时就医,消除病根,性瘾才能淡化。
3、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干武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籍、图片等淫秽物品的行为。 现在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也属于本罪。 传播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是经过修饰的,比如故意在小说中加入淫秽描述。
4. 犯罪者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 有的为了让别人分享兴奋、取悦别人、引诱别人跌倒等。至于本案中的林某,虽然不是故意的,但他并没有在自己的博客上设置任何密码,任何网友都可以查看它。 而且点击率很高,造成严重后果,应构成本罪。 如果他将这些日记保存在电脑上并且不泄露,就不构成犯罪。 一旦罪名成立,林某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
本站对作者上传的所有内容将尽可能审核来源及出处,但对内容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您发现图文视频内容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及时予以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