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7 13:01:20
来源:微商品牌网 作者:佚名
一、2020-2021学年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陆续发放。 本次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将通过银行直接刷卡发放。 银行已将奖学金于2021年12月9日转入学校向学生发放的补贴卡,请注意查收。
2、我处将于2021年12月10日、13日、14日办公时间内受理学生银行卡到账情况查询。如有异议,可发送至研发处邮箱。
邮件:
请您仔细阅读本通知,共同做好本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研究生事务处
2021 年 12 月 10 日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刻苦钻研、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培养创新能力强的具有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评价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最高荣誉。 由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全日制研究生。 在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期限内可以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奖学金结果不得重复申请和使用。 研究生在学期间超过基础学习年限的,不再有资格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在学期内的基础学习年限内,因国家或单位资助出国留学、校际交流而出国留学的研究生,仍有资格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因私出国留学、患病、创业等原因未能在校的毕业生。在上述期间就读的研究生原则上没有资格参加国家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章 参与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参与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热心公益事业,参加至少一项志愿服务活动;
(五)符合学校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成绩要求,所修课程无不及格;
(六)学术型研究生应当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在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的;
(2)在参赛学年期间存在抄袭、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参加评估学年期间学籍被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
第六条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领导小组是校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 负责制定学校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研究生返学费,协调、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
第八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审。 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为研究生导师、行政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履行评审职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审查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氛围中提出审查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单独或者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未经授权不得泄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指标配置及评价规则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博士生、硕士生名额分配按照国家确定的分配名额进行。
(二)学校根据各二级培养单位参加研究生的人数,按比例分配指标至95%,优先选择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专业的比例。国家紧缺学科占5%。
(三)因参赛条件限制,获奖人数低于学校分配名额的,可适当放宽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条件,以保证评审充分。
第十一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根据申请者上一学年(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 各二级培训单位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对于学术型研究生研究生返学费,评价标准应重点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价标准应重点考察其与专业岗位相适应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对于新录取的研究生,评价标准应重点考核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等综合条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审、二级培养单位初评、学校审核”的程序,每学年第一学期,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原则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指标由教育部下达给各中等教育培训单位。
第十三条 研究生向其第二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组根据申请者上一学年的综合情况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二级培养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术组织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各二级培养单位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在校内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二级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奖学金工作组提出申诉; 如对二级培养单位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提出投诉。
申请人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评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学校出具正式文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发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2014发大发〔81〕)同时废止。同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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