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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抓取导航电子地图数据营利(电子签章公司)导航公司是如何赚钱的,

发布时间:2024-07-04 07:45:15

来源:147小编  作者:147小编

 

本报讯 6月28日,涉导航电子地图“拥堵延时指数”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250万元。

二原告是某电子地图的运营者。该公司依托电子地图收集的电子地图数据、用户出行数据和实时交通信息等原始数据,通过特定算法并经分析处置惩罚形成数据产物——“拥堵延时指数”。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接纳不正当手段抓取“拥堵延时指数”数据,并在其经营的某金融终端付费软件上以商业化为目的使用了上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4800余万元。

被告称,“拥堵延时指数”数据不属于竞争性权益,且被告公司系通过人工收罗方式从原告公司网站上收集的公开数据,没有接纳任何不正当竞争方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拥堵延时指数”数据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和市场价值。原告公司凭借开发和运营“拥堵延时指数”数据为自身建立市场竞争优势,并凭借对外授权“拥堵延时指数”数据获取经营利益,该等经营利益属于竞争性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掩护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变更IP地址和伪造浏览器标识等不正当手段抓取“拥堵延时指数”数据,并将抓取的数据存储在某金融终端软件中,以商业目的向付费用户流传,违背了数据领域中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老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破坏了数据领域中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在综合考虑“拥堵延时指数”数据的价值、被告公司侵权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同时结合涉案数据产物的对外授权许可费用,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50万元。(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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