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2 03:59:38
来源:微商品牌网 作者:佚名
各县市环保局,各市开发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程环保验收取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和环境保护部《公告》等法律文件的要求,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环监环评〔201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有关事项现将验收通知如下:
完成验收现场监测(勘察)后,建设单位可向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按验收权限)申请领取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验收表设施(见附件)。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表后,应当坚持简洁、高效、便捷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现场检查时间(建议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独立验收同时进行)。 经现场检查和审核相关材料,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及时在验收单上加盖印章确认; 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合格原因。 该单位也要求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单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附件。
关于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适用新的规定。
附件:1.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表(试行)
2.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表(试行)
潍坊市环保局
2018 年 1 月 10 日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表.doc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表.doc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现状
(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2001)》及其修订案,说明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建设现状设施,并判定是否符合上述标准要求)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处置
(描述固体废物的转移、处置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必须特别说明工程环保验收取消,不能省略)
其他补充说明
承诺
上述声明内容真实、准确。 如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建设单位名称)承担全部责任。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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