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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时习之|孩子遭网络诈骗用母亲手机扫码购物,网店需要担责吗?牛文文:创业向来暴虐,这种苦只有当过老板才懂(成人网店)孩子被诱骗刷二维码付款,

发布时间:2024-09-05 12:47:48

来源:生活网  作者:生活网

 

本文转自:人民网

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敷、甄别能力差,极易成为骗子的作案目标。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未成年人李某遭受网络诈骗,用其母王某手机在被告电商平台某店铺中下单购买的一笔4000余元的电子礼品卡。后李某父母报警,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

案情回顾

未成年人李某玩手机游戏时,在网络游戏平台上认识了某网友,该网友以免费赠送游戏“皮肤”引诱李某加QQ好友,又要求李某用成人微信扫二维码领取皮肤。李某以其母王某的微信扫码后,该网友以王某微信违法、需要解除风险否则上门抓人为借口,欺骗恐吓李某又添加某“警察”的QQ。犯罪嫌疑人假冒警察,通过会议视频,欺骗诱导李某用母亲的微信扫二维码,完成多笔付款,包罗在本案被告电商平台某店铺中下单购买的一笔4000余元的电子礼品卡。后李某父母报警,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李某的母亲王某认为被告平台对用户及店铺的管理不妥造成其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产业损失。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是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造成,被告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履行了法定的对用户和商铺的注册审核义务,不应负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导致王某产业损失的原因是其子李某被他人欺骗诱导,使用原告的账户为他人在被告经营的平台内某店铺购买可即时收货并用于充值消费的电子礼品卡进行扫码支付。从刑事案件立案情况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及平台内店铺直接实施了侵害原告产业的行为。从被告履行对用户及平台内经营者义务的情况看,下单的用户完成了法定的注册步伐,被告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之子下单支付的是即时送达的电子礼品卡,原告通知被告时,被告客观上已经无法及时阻断交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其子因遭受网络诈骗造成的产业损失,证据不敷,于法无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现已经对下单账号接纳了相关步伐,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对相关账号的情况开展调查。

以案说法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遭遇网络诈骗后,家长等监护人应当注意接纳合法、适当的途径维护权益,及时生存证据,向公安机关报警。家长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宁静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对网络不良信息、非法分子、诈骗行为的识别能力。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未成年人用户较多的游戏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等,应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审核力度,对用户加强关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提示,不停提升未成年人掩护力度。(综合北京互联网法院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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