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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卫生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3-12-18 05:59:38

来源:微商品牌网  作者:佚名

一、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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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本办法于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

2.学校卫生工作规定。 本办法于1990年xx月xx日公布施行。

3.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1996年8月27日公布施行。

2、食堂从业人员及供餐人员卫生要求

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和外包分餐人员(含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并通过健康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在食堂从事集体用餐分餐工作。 食堂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员工是否患有上述疾病,手是否受伤。 一经发现,应立即撤职。

3、食堂从业人员、团体就餐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消除可能妨碍食品卫生的症状或治愈后再返回工作岗位。

四、为学生提供营养餐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学校食堂)必须配备营养师或者经过培训的营养配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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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堂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上岗前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6、食堂从业人员和集体用餐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处理原料后、排便后、食品加工操作前用流水彻底洗手,接触直接食用的食品前进行消毒; 工作时穿着干净的工作服和帽子; 售卖食品或分餐时佩戴口罩。 留长指甲、戴戒指、涂指甲油; 不得在食物面前打喷嚏、咳嗽或有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3、食堂采购商应注意的事项

1、食堂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控制食品采购。 购买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禁止向无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

2、购买畜禽肉原料时,必须取得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3、购买包装食品时,必须取得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实验室检测单。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幼儿食品安全教育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 卖方索取检验证书或实验室检测单的权利也是确保所购食品及其原材料卫生的义务。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检验证明或测试单。禁止购买的食品

1、腐败、酸败油、霉变、污秽、混入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腐败变质:一般认为,腐败是指食品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发生变化,导致感官特性发生变化,丧失可食用性的现象。 这类食物一般含有大量微生物,可能含有致病菌,很容易引起食物中毒。 油脂酸败:是指油脂及含油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由于生物体、酶、空气中氧气的作用而发生变色、异味等变化,常可引起不良生理反应或食物中毒。 霉:指繁殖过程中的霉菌污染。 有时表面可能有菌丝、霉菌,可能会产生毒素。 发霉的食物会导致食物中毒或死亡。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有毒有害物质包括:

(1)食品本身含有有害物质(如河豚、毒蘑菇)。

(2)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毒素(发芽的土豆产生龙葵素,死鱼产生组胺)。

(三)含有病原微生物或产生毒素的物质(如产生肠毒素的金黄色葡萄球菌)。

(四)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包括生物污染、化学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五)食品污染是由于食品中某些化学物质过量添加或者包装容器中有毒有害物质迁移造成的。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禁止生产经营上述食品。

3、未经兽医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保质期已过。

5. 修复包装食品标签和标记不完整的问题。 固定包装食品:在某些零售单位内由一定数量、一定标志和固定包装组成的包装食品。

6、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

4.食物中毒知识

(一)什么是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误食生物、化学有毒有害物质或以食物形式摄入有毒有害物质后发生的非传染性(非传染性)急性或亚急性疾病。 一般认为,凡因食用各种“有毒食品”而引起的以急性过程为主的疾病,均可统称为“食物中毒”。 一般情况下,普通食物是没有毒性的。 食物有毒并引起食物中毒通常是由于以下原因:

(1)某些病原微生物污染食品并迅速繁殖,导致食品中产生大量活菌或产生大量毒素。 (有些细菌能够产生毒素)。

(二)食品中混入有毒化学物质的。

(3)食品本身在一定条件下含有河豚、毒蘑菇等有毒成分。

(4)食品储存过程中,因储存不当而产生毒素。 例如,龙葵素是通过发芽土豆产生的。

(5)有些食品看上去与食物相似,却含有有毒成分。 如果误认为食物误食,也会引起中毒。

(二)食物中毒的特点

1. 患者在相似的时间内都吃过相同的食物。 该病的范围仅限于食用有毒食物的人。 没有吃过有毒食物的人不会中毒。 一旦他们停止吃这些食物,疾病就会很快停止;

2、潜伏期短,发作猛烈、迅速,短时间内(几个小时)可能有大量患者同时发病;

3.所有患者临床症状相似,即发病症状相同;

4、不直接在人与人之间传播。 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消费的整个过程中,有很多情况和因素会导致食品中毒。 因此,我们需要了解整个食品加工过程以及加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幼儿食品安全教育记录,防止食品被污染。

(三)食物中毒事故处理

1、报告:一旦发现食物中毒事故或肠道传染病,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现场,并对可疑食物和餐具进行封存,以便于调查原因。 发现重大疾病的,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省卫生健康部门、省教育部门。

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就餐卫生管理规定》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因学校主办或管理、学校组织的校内餐饮单位提供集体用餐,造成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分类:按严重程度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性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死亡或者10人以上死亡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性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死亡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性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无死亡的食物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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