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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对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违纪行为的违纪构成

发布时间:2023-10-20 20:00:20

来源:微商品牌网  作者:佚名

作者 郑军 王中军 王丛 戴奎

收缴礼品财物具有一定的目的和交易性质,其实质是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影响领导干部公正履行公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0第八条规定了非法收受礼物、礼品等财物的违纪行为以及适用处分的种类和幅度。 本条维持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收受礼品、礼物、消费卡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相关规定。 同时,收受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资产的行为也纳入纪律处分范围。

1、收受礼品等财物的违纪行为

(一)违纪对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违纪违纪章节中对收受礼物等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因此,违法行为的对象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是相同的。

违反廉洁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从事党的工作或者其他与行使权力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廉政执政、廉洁用权应当遵守的各种行为规范和规则的行为。 按照党内规定,行为必须遵守党纪。

违反廉洁纪律的对象是官员廉洁。 因此,本次违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务员廉洁行为。

(二)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

这种违纪行为客观上有两个方面:一是收受礼品等财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另一种是收受明显超出正常交换礼物范围的其他财物的行为。 因此,收受礼物等财物,在不超出正常礼节、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构成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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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纪主体

该违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或者其他执行公务的人员。

(四)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

这种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收受礼品、财物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节交往的财物属于违反党纪行为,但仍故意接受它。

2.相关概念

(一)财产

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财产的相关含义作出解释时,可以参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财产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属性的含义,但文本表达不同。 此外,两者都包括财产范围内的财产权益。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产”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利益。 财产利益包括可以兑换成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减免等,也包括需要用货币支付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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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种罪的数额,按照实际缴纳或者应当缴纳的数额计算。 会员服务和旅行就其性质而言不属于物质利益,但获得此类利益需要支付相应的货币对价,因此被视为财产性利益。

(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及其他财物”,是指可能与公务相关、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及其他财物。 包括管理人员、服务对象的礼品、管理范围内的所属单位和个人的礼品、工作、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主的礼品、其他单位和个人与行使职权有关的礼品。

推定法用于认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事项。 它不是基于公职人员接受礼物等财物的主观意志和主观想法,而是基于客观上是党员的公职人员的权力对送出财物当事人相关利益的影响。

通过推定的方式,防止某些违纪党员在纪律审查和纪律听证过程中辩称自己收受对方的礼物和其他财物,并且会公正地按照有关规定行事,不会利用职权给予对方礼物和其他财物。给对方。 提供帮助不会影响公正履行公务。

根据推定方法,只要公职人员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就推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无论其性质如何。违纪人员的主观意愿或者是否实际影响其履行公务。 公正地履行公务。 这样的规定旨在从制度上防止潜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变成现实。 这是一项预防性措施,可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明显超出正常礼节交往的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收入差距较大。 因此,判断正常的礼品交换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的经济水平,必须以当地正常的经济水平为依据,对礼品的数额与接受的其他财物数额进行合理区分。 同时要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个人的经济能力、正常的礼仪等做出合理的判断。

三、与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区别

(一)与正常人际关系的区别

在执纪实践中,我们发现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在春节、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大规模收受礼品等财物。 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常的人际关系,并不违反纪律。

正常的互惠互利和接受礼品等财物的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首先,接收对象不同。 正常的互惠互利一般发生在亲友之间,而接受礼物等财物的行为则常发生在人与人之间。 上下级之间、管理服务对象之间,从查处案件来看,均发生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

其次,奉献的目的不同。 正常的人际交往没有特定的利益。 在收受礼品等财物行为中,送礼者往往进行长期的“情感投资”,影响领导干部公正履行公务。 获得相关利益;

第三,兑换金额不同。 正常的人情往来不会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的经济水平、风俗习惯和个人经济能力,属于相互赠送的礼物。 金额大致相同。 但收受礼品和其他财物的数额显然不对等,有的由管理层管理。 受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单方面向领导干部赠送礼品,或者领导干部收受较多而回赠较少的。

实践中,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区分正常的恩惠和接受礼品等金融行为。 比如,一位领导干部生病住院,他的同学都来看望并送来数千元慰问品。 后来,同学生病住院,领导干部也送去数千元慰问金。 这种来回发生,发送和接收的金额是相等的,并且发生在同学生病住院时。 如果他们之间没有特定的利益诉求礼品礼金登记制度,就应该视为正常的人际关系,不应该作为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二)与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利用他人等违纪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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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涉及群众的事情时刁难群众、乘虚而入的行为,是指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时,故意拖延处理。事情,想方设法制造问题、设置障碍,利用职务便利,为群众谋取各种利益。 “要”一般是指党员干部通过提出要求、暗示等方式主动向群众要钱、要东西。

这种违纪行为的实质是党员干部把公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把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当作管理人民的特权,甚至借机以权谋私。获得。 其后果是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损害党的执政基础,因此两种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是不同的;

同时,处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索要钱财等违纪行为,通常是党员干部主动向群众要钱造成的,而这种违纪行为,往往是由党员干部主动向群众要钱造成的。党员领导干部普遍被动接受。

(三)与受贿罪的区别

收受礼品、财物等财物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予他人谋取利益,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 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礼品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先收受礼品或者其他财物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礼品的或来自他人的金钱等财产。 此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权力与金钱之间建立了一定的联系,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诚信性和桀骜不驯的本质。 这时,他就犯了受贿罪。 其构成要件应归为行贿罪并予以处罚。

符合立案条件,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不符合立案标准,尚不构成犯罪的礼品礼金登记制度,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如果党员、干部在日常交往中仅收受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就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就构成了违反纪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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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承诺; (二)知道他人有具体委托的; (三)履行职责时未受委托,后来又以履行职责为目的收受他人财物,如果存在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要性,则行为性质发生变化,构成犯罪。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所谓“情感投资”被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该规则的适用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一、双方存在上下级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 其次,收受财物的行为可能影响权力的行使; 第三,房产价值3万元以上。 接受情感投入的党员干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被视为致力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实践中,上述司法解释发布后,党员干部收受礼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的,应以行贿罪处罚。

含义:对违纪违法送礼行为进行定性处理。

党员和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公共权力。 由于权力可以作为利益交换的筹码,党员领导干部就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猎杀”的对象。 向公务人员及其特殊关系赠送礼品、金钱等财物的行为,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围捕”行为。 这种行为滋生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犯公务人员权利。 廉洁自律制度和公务行为廉洁。

因此,必须贯彻“坚持行贿受贿双查”的纪律执法理念。 除了严惩收受礼金行为外,还要依纪依法坚决打击送礼行贿行为,让越来越多的“猎手”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纪律和法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以明显超过正常礼节交往标准的方式向执行公务的人员及其特定关系“赠送礼品”的,给予相应的处分。当事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受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并依法没收、追缴通过贿赂取得的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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