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7 00:00:27
来源:微商品牌网 作者:佚名
1、企业检查要求:
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一)《进境货物报检报关单》;
(二)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货运发票(联);
(三)原产地证明及卫生评价资料(原件);
(四)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食用动植物产品,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生产地官方机构出具的安全卫生证明(原件)。国家(地区);
(五)进口预包装食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检验要求:
1、货主或其代理人如已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证书正面绿底),即可凭证书原件申请报检,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
2、货主或其代理人已在北京检验检疫局注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并取得注册号的,可凭标签注册号申请报检(注册详情见第四条)商业)。
3.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评证书》或者未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进口运输,报检时,除按照检验规定提供检验报告信息外,还应提供与标签检验相关的以下信息:中文标签样本、样本译文等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接受检验检疫。 其中中文标签样本需要企业按照-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05(预包装饮料、酒类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制作。
(六)为控制疫情或者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临时要求申请人在进口食品申报时提供其他材料。
一、检验要求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资质;
(2)对外贸易合同(确认函或函件)或信用证(复印件);
(三)申报食品的装箱单、货运发票(复印件);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工厂检查表(原件);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食品使用的添加剂;
(六)为控制疫情流行或者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强制性要求食品进口运输,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临时要求申请人在申报出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食品卫生标准国家(地区)、相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七)外地食品生产企业出口情况
按照原产地检验原则,出口食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 需经北京口岸出口的食品,发货人须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条件换货凭证》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合格的食品,由北京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报检。 规定更换《进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二、检验检疫要求
(1)货证一致。
(二)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不得更换。
(三)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者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 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条款。
(四)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有关规定(2007年第85号)和《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则》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自2007年9月1日起,凡是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上均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 通知栏——《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
3.结果评估与认证
(一)货物检验检疫合格的,开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补证凭证》。
(二)产品经检验检疫判定不合格的,可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口; 不能经过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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