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3 06:00:02
来源:微商品牌网 作者:佚名
宋敏表示,转基因产品不能因为存在风险而放弃。 关键是建立风险规避机制。新京报记者 彭紫阳 摄
农科院专家宋敏表示,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目前的问题是研发单位和生产者责任过低。
12月5日,农业部公开了转基因食品的发展路线,将按照非食用、间接食用、可食用的步骤稳步推进。
近日,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主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敏告诉新京报记者,作为一项先进技术,基因改造必须促进其发展; 但产业化应用不仅要考虑技术,还要考虑安全性和经济性。 宋敏认为,转基因食品应该像药品一样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管。
2004年,宋敏辞去日本九州大学农业科学研究所副教授职务。 作为中国农业科学院从国外引进的二级优秀人才,已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从事农业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研究工作10年。 回国后,宋敏主持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专题”、农业部“转基因技术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多项项目。
转基因基因有风险,但并不意味着有害
“拔牙的医生会告诉你很多风险。但风险不等于伤害。你不能因为有风险就说不能用。”
新京报:目前,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存在较大争议。 您对这场争议有何看法?
宋敏:基因改造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还是有必要的。 如果我们不能把握技术发展的前沿,未来一定会落后并付出代价。 我们不能完全放弃它,因为它有风险。 关键是要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使用,建立可靠的风险规避机制。
大多数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也有副作用。 进行拔牙的医生会告诉您很多有关风险的信息。 但风险并不意味着伤害。 不能说有风险就不能使用。
新京报:您支持转基因食品的推广吗?
宋敏:有风险可以用,但问题是怎么用。 我认为必须建立可靠的安全评价机制和监督体系。
与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也采取了政府机构负责转基因产品安全评价和审批的流程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的基本出发点是生物技术存在潜在风险(风险推定),因此一切与转基因生物技术相关的活动都必须经过安全评价并接受严格管理。
转基因安全评估实际上是个案评估,必须对每一种转基因产品进行一一评估,而不是说整个转基因产品是否安全。
加大研发、生产者安全责任
“政府的责任越多,生产者的责任就越少。这样一来,一些不负责任的生产者就有了生存的空间。”
新京报:中国是否建立了严格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体系?
宋敏:中国也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转基因安全评价和监管体系。 我认为一个问题是,我们需要逐步加大转基因研发和生产者的责任,即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由谁来负责。
将安全责任归咎于转基因生产和研发单位,政府只是充当中间监管者,代表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
否则,可能会出现生产者和开发商片面追求工业化带来的好处,出现问题政府就会掩盖的情况。 这种责任与利益的不对称也是国内转基因产业化监管困难的根本原因。
例如,一家制药公司现在生产一种药物,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安全性实验。 这些实验企业要承担费用,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生产企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转基因食品也应该采用这样的安全评价和监管模式。
新京报:您认为中国目前的避险机制如何运作?
宋敏:整个体系,包括安全评价体系,应该与国际标准接轨。
国外的责任主体是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 据调查,国外开发一个转基因植物品种的成本约为1.3亿美元。 其中,申请安全证书和安全评估的费用约为3500万美元。 也就是说,整个研发成本的30%左右用于安全评价和论证,而这笔成本由研发单位和企业承担。 今后进入市场后如出现问题有关转基因与食品安全的文章,将追究生产企业的责任。 这样,研发单位和制造企业自然不会把自己没有把握的技术成果和产品推向市场。
中国目前的问题是研发单位和生产者的责任太低。 生产单位往往只看到工业化可能带来的效益,而不考虑风险成本。
新京报:您认为政府目前扮演什么角色?
宋敏: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它应该处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裁判地位,而不是直接承担风险责任。 当政府承担更多责任时,生产者的责任就会减少。 这样一来,一些不负责任的生产者就有了生存的空间。
财政资金应退出商业性科研领域
“公共资源投入商业化往往会扭曲公平竞争机制。”
新京报记者:8月13日有关转基因与食品安全的文章,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揭牌,交易平台也于当天上线。 为什么要建立这样一个交易平台?
宋敏:产权交易问题对于当前种业的发展非常重要。 需要有这样一个公开、透明、规范的交易机制。 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目前我国种业的技术创新大部分是在科研机构进行的。 从知识产权申请情况来看,其成果占全部成果的60%,但转化利用效率很低。 因此,需要有这样一个平台,方便企业和社会选择。
反过来,交易结果也对研究项目的设立和项目成果的评估形成压制机制。 这些科研项目的最终效果取决于能否得到市场的认可。 这是评价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最基本的标准。
其次,科研机构的研发经费大部分是政府财政补贴,研发成果是国有资产的一种形式,必须有公开透明的分配机制。
在中国,一个普遍的现象是成果私下交易:科研人员将自己的成果转让给亲友。
新京报:您对这个平台有何愿景?
宋敏: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在行业中还是一个新鲜事。 我们希望更多的人了解它、使用它,使其成为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种业科技资源的有效工具。
此外,平台的运行与整个国家科研体制和科研政策的改革相结合。
如今,科研人员尤其是科研机构对科研成果的转化还不够重视。 他们更注重赢得科研项目,而忘记了项目的完成。 在评价体系中,对发表论文的重视较多,对专利和品种权的重视不够。 这也关系到整个科研体制的改革,必须以市场定位,以成果转化为目标。
新京报:这个改革现在开始了吗?
宋敏:我们正在取得进展,但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新京报:您认为改革方向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宋敏:不久前,科研管理系统立项机制公布了。 原来科研项目是由很多单位管理的。 科研单位去各个主管部门申请,然后项目就被忽视了。
所以,一项改革就是政府不直接管项目,只管政策,把项目委托给专业机构。 这可能会更好。
公共财政投资应慢慢退出商业性科研领域。 公共资源投入商业领域往往会扭曲公平竞争机制,让创新主体不再关注市场,而是关注国家项目资金。 这样研究出来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市场需要的。
种子好不好,应该让市场来评价。
“目前的审查制度是政府对种子质量负责,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没有充分反映市场需求。”
新京报:您对品种审定制度有何看法?
宋敏:品种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手段。 品种审定作为市场准入机制是必要的,但也要逐步建立与现代种业发展相适应的运行机制。
无论是品种还是种子质量,要逐步建立生产企业和研发单位的责任制度。
种子好不好,最终由市场决定,由市场选择。 种子公司负责市场评估。
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品种选育单位应做好品种检测,建立对品种质量全过程负责的机制。 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而不是政府。
目前,我国的审查制度仍然是政府对种子质量负责的机制。 品种的质量由认证专家按照认证标准判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能充分反映市场需求的问题。 有些是科学标准,但不一定是消费者标准。
新京报:这意味着更多地留给市场主体。
宋敏:是的,市场主体就是责任主体。 政府只是充当裁判,并不代表消费者来评判品种的好坏。 尤其是在种业国际化的背景下,种子企业未来将面临多元化的全球市场。 只有面向市场,懂得如何直接与消费者打交道,才有生存力。
新京报:这样一来,种子企业的风险会很大吗?
宋敏:种子企业压力很大。 通过健全责任机制,淘汰无能力、不负责任的种业企业,改变目前种业不平衡的局面。 同时,考虑到新品种推广可能存在技术、市场和自然风险,且涉及农户利益,可以建立保险机制,分担种子企业在推广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新品种。 运用市场机制解决问题。
新京报:您希望建立的保险机制是完全市场化的吗?
宋敏:不,这一定是保单保险。 目前政府直接投入企业的部分资金,应当用于建立新品种推广政策保险基金,为企业新品种研发和推广提供保障,分担过程中的风险和风险。调动企业育种创新积极性。 而不是直接投资企业进行创新。
“公共财政投资应该慢慢退出商业性科研领域。公共资源投入商业性领域往往会扭曲公平竞争机制,让创新主体不再关注市场,而是去争夺国家项目资金这样一来,研究出来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市场需要的。”
新京报记者 朱星 实习生 向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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